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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 用三年时间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2:46 青岛新闻网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29日发布《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该通知,我省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在三种情况下,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通知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
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办理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提出。

  在三种情况下,农民工可按本人意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在我省就业的外省农民工、在我省跨市就业的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省农民工。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以及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通知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得再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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