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二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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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3:1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更加完善“信访听证”的内容,同时为了保护信访人,修改稿中明文禁止“将检举材料随意转给被检举人”。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介绍,在该条例草案的初审中,有委员提出,草案对听证的程序和要求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因此草案修改后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
初审中有委员提出,有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材料随意转给被检举揭发人,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切实保护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权利,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信访人有权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有权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有权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于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