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布:擅发他人作品可罚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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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昨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 《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