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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副班”的哥身亡讨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6:13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副班”司机不幸身亡,然而生前并未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副班”司机系与“主班”司机私订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此案历时三年之久,经由多个部门调查审理,不久前,死者家属终于讨到合理说法。

  陈某于2003年进入深圳市一出租车公司任司机。不幸的是,刚刚开上出租车仅5天,陈某驾车时与一辆大客车相撞,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大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
任,陈某的家属就将大客车一方告上法庭。宝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大客车司机支付陈某的家属各种赔偿共计20余万元。宝安区劳动部门据此对陈某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在陈某家属的申诉下,该劳动部门裁决陈某所工作的出租车公司赔偿陈某家属20多万元的费用,但出租车公司不接受仲裁,认为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将陈某家属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仲裁。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出租车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但从陈某驾驶“绿的”的事实及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明、宝安区劳动局的调查和结论等,可认定出租车公司聘用陈某为其营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抚恤金及陈某子女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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