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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行职务应主动出示警察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20:10 国际在线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记者徐京跃、陈菲)为切实规范人民警察证的管理使用,公安部日前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在介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情况时说,如果公安民警
身着警服执法时,也可以不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他解释说,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因此,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群众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予以确认时,警察还应主动及时地出示。”樊京玉强调。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这一规定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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