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官员称修改信访条例并非提倡越级上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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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1:49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特约记者姜欣发自南京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昨日高票通过《江苏省信访条例》。但该省各大媒体此前关于该条例包含“越级上访不再受限”条文的说法,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倍感压力。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56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了《江苏省信访条
引发媒体热议的是新条例中的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这一条文根本没有“越级上访不再受限”的意思。他说,新条例完全符合上位法的精神,赋予了公民应有的权利,既没有限制公民权利,也没有扩大。 与这位负责人的观点形成印证的是,我国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江苏省信访条例》处于草案阶段时,其相关条文要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进行”。但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是对信访人信访权利的限制,故修改稿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上访,是不提倡“越级”的,能解决的尽可能在本地、本级解决。但例如乡政府引发了问题,按照“逐级进行”的规定,公民到乡政府有关部门去反映问题,显然很难得到及时解决。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定稿的《江苏省信访条例》才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但提出对象为“上一级”,不是无限扩大。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表示,上访是一项民主权利,以前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不允许越级上访,甚至有政府机关拿“无越级上访”作为政绩考核标准,这都是不对的,“老百姓越级上访也有特殊原因,不然他们怎么会舍近求远呢?” 李建明认为,被媒体误读的《江苏省信访条例》上述条文,强调的是老百姓上访的权利,但力求本地解决,其本质是引导老百姓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