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破坏事故现场者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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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5:4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梅军 通讯员 侯敏) 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将从明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按《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往往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给后期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干扰。《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这种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000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詹才泳还在会上介绍,《条例》实施后,湖北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将面临“既要重罚,又要重赔”的局面,迫使煤矿更加注重安全生产:根据《条例》规定,煤矿因违法行为导致死亡事故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而按此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规定,湖北省煤矿若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死亡矿工家属至少应获赔20万元(本版4月1日、14日曾先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