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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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6: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少华) 喷涂统一图案与标识、安装安全扶手、前排座位设三角式安全带、配备灭火器等,从6月1日起,深圳市校车不但要具备以上的安全设施,还必须持有交警部门核发的《校车许可证》方可运载学生上路。据悉,从明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校车管理的规章,该办法对校车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和高额罚款。
根据规定,外地学校使用校车在深圳市运载学生上学、放学,也要按照该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规定,交警部门一旦发现有学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许可证》,不仅会依法撤销《校车许可证》,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无证上路的校巴,交警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万元罚款。 而不按照规定维护校车则将被罚5000元。 《办法》规定,对于因校方管理失职,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