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提供企业存款信息 济宁一银行被罚款三万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9:51 大众网 | |||||||||
|
本报济宁讯因一起货款纠纷案,济宁市中区法院法官到济宁一家银行查询被告方济宁某大型企业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这家银行未如实提供这家企业的存款信息,法院以这家银行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3万元。后该银行向济宁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日前,经过复议,济宁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据介绍,去年9月23日,在审理一家金属公司和济宁当地一家大型企业的货款纠纷时
济宁市中区法院认为,该银行不如实向法院提供案件被告企业的存款余额,又拒不在其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已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市中区法院决定对该银行罚款3万元。 决定书送达后,该银行不服决定,遂向济宁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近日,济宁市中级法院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济宁市中区法院的决定。(王秀华袁鹏张宏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