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在食堂出意外应按工伤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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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4:02 法制晚报 | |||||||||
基本案情 小赵在某物业公司做保洁员,她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单位却未给她办理工伤保险。某日中午,她在单位的食堂内 排队打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单位的保安员打伤,住院治疗42天。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小赵 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8级。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小赵所受伤害属工作区域内发生意外所致,符合工伤认定范 围,认定为工伤。对此认定,物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没有提出行政复议。 此后,小赵以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其相应的工伤待遇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 公司向小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5.4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裁决起诉 到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小赵受伤的时间非正常工作时间,故其受伤不应属工伤范围。 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物业公司支付小赵工资、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5万余元。法官析案 由于物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故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应认定小赵构成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于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小赵办理工保 险,故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小赵支付相关 费用。 就是依据上述原则,法官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文/郭京霞冯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