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解决采矿权出让"双轨制"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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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5:4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福州5月31日消息 (记者章恒 彭建军)福建省近日规定,凡通过申请行政审批(不含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未缴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采矿权,至今年6月30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到期的,必须于今年9月30日前委托有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原矿区范围内的剩余占用资源进行储量核实和送审,并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有关采矿权人在完成资源储量和价款评审认定后,按采矿权延续申请的规定办理延
福建省于2003年5月出台管理办法,对新设置的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这个新规定将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改革,解决采矿权出让的“双轨制”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采矿权人按时完成资源储量核实、送审工作,督促地质勘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储量核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