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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同居财产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0:18 新晚报

  哈报网讯(金有智)近日,法院对一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莹(化名)支付原告赵明(化名)30万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2000年,赵明和刘莹相识,次年,在刘莹的提议之下,赵明开了个公司,自己跑业务,刘莹负责拓展业务。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赵明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刘莹保管。

  2005年6月,因为家庭的缘故,两人分了手。赵明去查询业务往来账户时,发现存折里只剩下了30元钱。赵明将刘莹告上法庭,认为刘莹以不正当手段将他的80万元存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法律关系性质为同居财产分割,因此,赵明把一开始的“不当得利”诉求变更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80万元。赵明要求分得共同财产中的40万元。

  在法庭上,刘莹辩称,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因此赵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自同居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日止,双方经营积累的可查共有财产共计60万元。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很难确定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贡献大小等,按照双方各50%的基础上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刘莹支付赵明30万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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