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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在职期间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2:15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从今天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新修订的审计法,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将被审计经济责任;而从今天起,药品的说明书应当充分说明药品的不良反应。

   经济审计 干部任期内将被审计经济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将从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审计法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强化了审计监督手段,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审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食品安全 卫生许可证被吊销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

  医药监督 药品说明书应充分说明不良反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根据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说明书修订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规定要求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针对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规定强制要求药品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

  药品宣传 药品广告中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6月1日起,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

  通知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月饼国标 包装成本应不超过出厂价25%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于6月1日起实施,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为防止过度包装而制定的第一项国家标准。

  该标准明确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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