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民警要守新规:异地办案须六证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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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3:01 山西晚报 | |||||||||
本报5月31日讯(记者王巍)从6月1日起,《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各级经侦部门发出通知:经侦民警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主办地公安机关在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工作前,应当将《办案协作函》连同《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或者《扣押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呈请报告(复印件)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备案。县(市、区)公安机关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备后,再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备。 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未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告备案的: 如果发生争议或其他影响协作关系的,省公安厅将采取通报等相应处理措施,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要对主办地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赴异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采取强制措施或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措施不当的: 采取停止其赴异地开展工作的措施。下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立即中止赴异地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省公安厅要求经侦民警严格规范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插手经济纠纷、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等问题,确保依法有效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