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定故意撞车自杀将不予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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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3:25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故意撞车自杀不赔偿 本报讯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行人故意撞车自杀、或以此敲诈机动车的行为,将得不到赔偿。
四种不同情况划分责任 该办法专门规定,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按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80%、60%、40%、20%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1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少量轿车号牌有偿发放 机动车号牌是否进行有偿发放一度是争议的焦点。昨日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道路最高时速70公里 昨日出台的办法规定,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90公里。 同时,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手机短信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明文禁止。 电动车须登记后才可上路 该办法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唐薇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