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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何以改革州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6:00 光明网

  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王莽上书曰:“汉家地广二帝三王,凡十三州,州名及界多不应经,……谨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汉书·王莽传》)他认为已有的十三州制“州名及界多不应经”,所以要改革。随后出现的州制改革,按《尧典》“正十二州名分界”、将“十三州”变为“十二州”等举措,就是在他的上述思想主导下、在他的密谋策划下进行的。这一改革,从州数上看,变化并不大,然而在这简单变化的表象后面,却蕴藏着一个巨大的政治图谋——王莽篡汉的需要。

  王莽十分巧妙地利用西汉中期以来经学制造的种种理论,以达到自己篡汉的目的。首先,王莽利用了“汉运中衰,易姓受命”的说法。昭帝元凤三年,发生了几件怪异的事,如泰山有大石自立、上林有断枯卧地的大柳树自立而生等等。于是眭弘“推《春秋》之意”以为:“今大石自立,僵柳复起,非人力所为,此当有从匹夫为天子者。……汉家尧后,有传国之运。汉帝宜谁差天下,求索贤人,禅以帝位。”(《汉书·眭弘传》)眭弘上书朝廷要求汉帝将帝位禅让于贤人,结果被杀。但“易姓受命”的学说一直顽强地流传到西汉后期,“成帝时,齐人甘忠可诈造《天官历》、《包元太平经》十二卷,以言‘汉家逢天地之大终,当更受命于天。’”(《汉书·李寻传》)但甘忠可也被处死。其学生夏贺良等人继续传播这一学说,并在哀帝时上演了“再受命”的闹剧。哀帝改称“陈圣刘太平皇帝”,改元“太初元将”,以为这样可以挽救其统治危机。但不久夏贺良等人又被哀帝杀掉。王莽为了实现代汉的目的,非常重视并利用了“易姓受命”说及哀帝时的这场闹剧。居摄三年,“莽上奏太后曰:‘……及前哀皇帝建平二年六月甲子下诏书,更为太初元将元年,案其本事,甘忠可、夏贺良谶书藏兰台。臣莽以为元将元年者,大将改元之文也,于今信矣。’”(《汉书·王莽传》)

  其次,王莽利用了“五德终始”的理论。哀帝杀夏贺良,即是宣告刘氏想自身“再受命”以延续汉祚企图的失败,因此社会上广为流传“一姓不得再受命”的谶语(《后汉书·公孙述传》),表现出否定刘氏而寄希望于异姓“圣贤”取而代之的愿望。但异姓如此众多,怎么就能轮到王莽来充当这一异姓“圣贤”呢?于是王莽又利用了“五德终始”说。“五德终始”说包含“五行相胜”和“五行相生”两种观念。“五行相胜”即金胜木、火胜金、水胜火、土胜水、木胜土,终而复始,“圣王”各应其德而王,依次为居其下一德之“圣王”所胜而代之。这成为武力夺取政权的“革命”说的根据,如商汤伐桀、武王伐纣等。“五行相生”即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终而复始,“圣王”各应其德而王,又依次禅让于其德所生下一德之“圣王”。这成为和平转让政权的“禅让”说的根据,如尧禅让于舜、舜禅让于禹等。王莽即希望通过禅让的方式代汉,于是极力鼓吹“五行相生”的理论,这在王莽夺取政权后曾有充分的暴露。始建国元年,王莽“班符命四十二篇于天下……总而说之曰:‘帝王受命,必有德祥之符瑞,协成五命,申以福应……故新室之兴也,德祥发于汉三七九世之后……火德销尽,土德当代,皇天眷然,去汉与新’”(《汉书·王莽传》)。王莽利用“五行相生”的理论,并依此排列自上古以来历代帝王的更替,建立起符合他自己需要的古史系统。王莽要利用“五行相生”的“火生土”条,来证明“莽代汉”的合理性,就必须证明两点:其一“汉为火德”;其二“莽为土德”。他利用自汉中期以来“汉为尧后”的传说,因为尧是火德,而汉是尧的后代,故也是火德。王莽努力使汉与尧发生紧密的联系,汉的制度尽可能仿效尧的制度。正因如此,他强烈要求仿照尧时的州制,将州数确定为十二。其实,《尧典》上并没有十二州的具体名称和划分,故王莽“谨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有极大的牵强附会性,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使汉与尧发生联系,再用它来证明“汉为尧后”,也为火德,为自己是土德受禅于火德的汉创造前提条件。接着王莽就证明自己有土德之瑞。舜为土德,王莽只要证明自己为舜之后代,就可以证明自己也为土德。因此,王莽曾多次标榜自己为舜后,如居摄三年王莽曰:“予以不德,托于皇初祖考黄帝之后,皇始祖考虞帝之苗裔。”虞帝即虞舜。又如,始建国元年,王莽强调“惟王氏,虞帝之后也,出自帝喾;刘氏尧之后也,出自颛顼。”又说:“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禅于唐。汉世初祖唐帝。世有传国之象。”颜师古注曰:“尧传舜,汉传莽,自以舜后,故言有传国之象。”(《汉书·王莽传》)王莽既证明了汉为尧后,有火德之瑞,又证明了他王莽为舜后,有土德之瑞,那么“火生土”,就应“莽代汉”,如同尧之禅位于舜,既有理论可循,又有历史凭借。

  由此观之,平帝元始五年的州制改革,表面上看似不足称道,然而在这表象后面,却深藏玄机。王莽巧妙地利用了西汉中后期经学制造的种种理论,迎合时势,言必称尧舜,事必循儒术,实则断章取义,为己篡权所用。《汉书·王莽传》称“莽诵六经以文奸言”,确为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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