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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在酒吧因纠纷丢命 当事酒吧该不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6: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酒吧里,一起突如其来的纠纷,导致一条鲜活的生命悄然消逝。杀人凶手虽然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死者家属以“酒吧未尽到防范、及时制止、及时送医院抢救的义务”为由将酒吧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那么,凶案发生地———酒吧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昨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A案情回放

  酒吧起纠纷男子被刺亡

  2005年4月10日晚上,舒仁洪跟几个朋友来到华兴东街某酒吧喝酒玩耍,要了5号包间。晚23时许,舒等人来到酒吧大厅的舞池中跳舞,其间,舒与一个名叫李建明的男子发生纠纷,在朋友劝解下,两人骂骂咧咧分开了。不久,李邀约几人来到5号包间找到舒要他道歉。走出包间后双方发生打斗,李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单刃猎刀,向舒仁洪胸、腹部连刺两刀,舒惨叫着倒在了血泊中,而舒的朋友魏某也被刺中腹部,身受重伤。舒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逃离现场,当月投案自首。

  凶手被判刑酒吧成被告

  2005年10月24日,成都中院对李建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法院判决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62500元。

  尽管凶手得到惩罚,但死者父亲舒启万认为,儿子之死酒吧也难脱干系。他一纸诉状将该酒吧所属的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B法庭激辩

  是否该赔偿双方分歧大

  昨日上午,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死者父亲舒启万认为,儿子舒仁洪到酒吧娱乐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享有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益。当儿子被人围殴刺伤时,酒吧不但没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且酒吧工作人员还拒绝了舒的朋友请求报警的要求,酒吧没有尽到防范侵害、及时制止侵害、及时送舒入院抢救等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酒吧所属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理应对死者家属给予经济赔偿。

  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殴打过程中,酒吧保安及时出面劝阻制止,还夺走了李的刀,酒吧员工也打了110报警尽了义务,舒死亡的原因是他跟他人打架斗殴,不是酒吧方过错导致的。而舒启万称,公安机关的记录里显示,当晚是舒的朋友报的警,并非酒吧员工。

  经数小时法庭激辩,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C律师观点

  酒吧有责任法院当划分

  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景称,《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舒在酒吧消费,酒吧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尽管舒的死亡与酒吧没有直接关系,但酒吧方也有一定责任;至于承担多大的责任,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锦法记者庞山岚见习记者王巧捧

  新闻链接

  2005年11月9日凌晨,温某在广东省新会会城中心路某娱乐城消费期间,无故被他人打伤致死。今年1月19日,死者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该娱乐城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70%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98176元,赔偿死者两子女扶养生活费82343元。

  庞山岚(短信代码:4123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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