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整治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乱涨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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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6:5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水电气价格该不该涨?打的起步价究竟要不要上调?眼下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时波动,群众对此十分关注。昨天,《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由省政府令下发,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进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任何商品和服务调价前都必须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否则不予制定和调整价格。此举对加强我省价格管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科学性、预防乱涨价等意义重大。
据介绍,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价格干预措施制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加入成本监审目录。如出租车、自来水行业等。 办法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人员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成本监审的有关证件。需要对政府制定价格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调价建议和相关资料。为了掌握政府制定价格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生产经营者实行定点监审,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成本监审报表,如实如期提供或者报送成本资料。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按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也应当实施成本监审。(祖六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