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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一万八 被告不知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7:2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5月31日讯半个月前,面对突然出现在自家院里的法院执行人员,济南的程月云夫妇一头雾水。在执行人员说明缘由后,他们才明白:原来他们以为早在几年前就已了结的一桩案子,却在后来作出判决,现在开始执行。

  2002年7月的一天,程月云的妻子吕朝英在路上差点撞到原告王某姐姐的孩子,双方当时吵了起来。后来,王某来到程月云家评理,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王某后来住院
,花去不少医药费,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2年9月,王某起诉程月云夫妇,法院通知了程月云夫妇,但王某却接着撤诉了。2003年,王某再次起诉并撤诉。2004年5月,王某第三次起诉,同年9月,法院在被告程月云夫妇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18000余元的判决。

  吕朝英告诉记者,第二、第三次起诉他们根本不知道,是在查阅案卷后才知道的。而在这两次诉讼中,法院都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过了一定期限即视为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法院为何不将法律文书亲自送到被告手中呢?原来,2003年程月云夫妇所住的地区进行拆迁,他们与其他几十户居民一起迁到了现在的历城区仲宫镇。王某的后两次起诉就是在他们拆迁之后。法院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进行了公告送达。

  对这个判决及执行,程月云夫妇不能接受。吕朝英表示,当时他们并没打伤王某,况且伤残鉴定是王某自己作的,他们第一次应诉时就要求重新鉴定。现在,他们委托了律师进行申诉。目前,申诉程序已启动,法院定于下月对该案进行听证。

  作为程月云夫妇的申诉代理人,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主任孟晓林律师认为,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争议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时最好由被告出庭参加答辩。

  “拆迁这么大的事,当地都知道。法院只要去问问居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就知道我们搬到哪儿去了。”吕朝英说,“既然当初找不到,为什么现在要执行了又找到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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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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