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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不得出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7:59 潇湘晨报

  《再就业优惠证》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凭据,仅限持证人员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伪造和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不落实优惠政策可举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员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伪造和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为持证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载注明。任何单位向持证人收取费税,都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详细记录和署名。对不按规定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个人,持证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每年一季度必须参加年检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该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申报灵活就业的,由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年检时间。持证人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并将《再就业优惠证》交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集后分期分批报授权发证机关免费年检。年检主要审查持证人员的持证资格和记载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或享受优惠政策三年期满的人员、发证时弄虚作假的人员,应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条件且需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人员加盖“年检有效”字样。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经调查属实可以补办年检手续。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被注销《再就业优惠证》的持证人员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邹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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