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苏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高危岗位定期轮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8:3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历经14稿,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6月1日施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裴锡章评价说,《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职务犯罪工作立法上的空白,标志着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难立足重点行业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贵希说,《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了重点行业的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在以上重点领域,检察机关搜集汇总市场主体行贿犯罪的违法信息,政府决策机关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就可以参考这些信息,选择信誉和资质比较好的市场主体,排除那些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

  陈贵希说,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领域是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的交会点,权力寻租极易发生,实行廉洁准入等制度,把那些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排除在某项特定交易之外,是从根本上净化市场环境、铲除腐败土壤的有效举措。

  发现犯罪隐患,可向检察机关寻求免费、保密咨询

  陈贵希说,第二个亮点是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制度。《条例》借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等提供“防贪建议”的做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记者了解到,这个条款,是在草案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的。目的是充实草案中有关预防措施的内容,增强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弹性条款,民营企业亦可参照

  第三个亮点是民营企业可以参照《条例》实施。《条例》附则第三十三条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众所周知,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民营企业不应属于此范围。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民营企业对单位内部挪用、侵占单位财产等犯罪行为十分关心,对预防此类违法行为有较大需求。因此,《条例》在附则中规定了弹性条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自身需求,决定是否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

  跑官要官、资金分配也要预防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如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

  高危岗位,定期交流或轮岗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年度述职要说“防腐”,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条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立法保障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委员提出,新闻媒体的监督对预防职务犯罪可以起很重要的作用,建议充实和加强有关媒体监督的内容。记者注意到,在《条例》中,专门单列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就在立法上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予以确立和保障。本报记者沈峥嵘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