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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9:13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法的修订与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新华社专门邀请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就
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新审计法的贯彻实施,会给审计工作带来哪些主要变化和影响?

  答:此次审计法的修订内容达34项之多,主要是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对审计机关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和调整了审计监督的范围,更加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增加了审计执法的权限,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更加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些新变化、新要求,必将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问: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请您谈谈今后审计机关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及代政府草拟审计工作报告时会有哪些变化?

  答:为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研究如何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注意摸清家底,加强分析,进一步突出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重点。审计机关在为本级人民政府代拟审计工作报告时,要重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强调从总体上分析和反映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同时还应适当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情况。

  问:这次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调整,给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带来哪些影响?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以上对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调整,使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既赋予了审计机关以权力,也加大了审计机关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既不能扩大监督范围,滥用权力,也不能履行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

  问:审计法修订新增了一些审计执法手段,审计人员应如何运用好这些权力?

  答: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根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这些新增的审计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能够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几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审计权限的同时,也设定了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如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并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的账户;封存被审计单位违规取得的资产必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慎用审计权力,注意掌握政策,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的合法权利。

  问:您认为审计机关应当如何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被审计单位等有关方面又该如何遵守修订后的审计法?

  答:应当说,这次审计法的修订,比较突出地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领会审计法修订的立法精神,树立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观念。在贯彻落实审计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坚持在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正确行使审计权力,严格遵守法定的审计程序,切实规范自身的审计行为,全力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修订后的审计法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更加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同时,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并为审计机关排忧解难,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问:请您再谈谈审计机关应当如何做好修订后审计法与原审计法的衔接?

  答:审计法的修订内容从6月1日开始生效,意味着与审计法修订内容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将自动失效,这就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对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清理;同时,有些审计项目的实施可能会跨越6月1日,必然涉及到审计程序方面修订后审计法与原审计法的规定如何衔接问题。此外,还涉及到对此前发生的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能否适用修订后的审计法等诸多问题。

  为此,审计署在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审计法修订内容的效力、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编写、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各级审计机关及时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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