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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酝酿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9:2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讯 据新华社《瞭望》报道,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我国正在酝酿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研究员华迎放在《瞭望》发文指出,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
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者待遇

  华迎放指出,应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证明,新老制度在待遇水平上的衔接和平衡过渡是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衡和“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历史欠债”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还要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保证他们的待遇基本不降低。

  分类改革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

  华迎放指出,在我国,不同的事业单位有着不同的收入来源,因此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归类处理。而且,在改革过程中,也应该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提高改革效率。

  首先,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自收自支、已经或准备转制为企业或民办组织的原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的待遇平衡过渡、不致明显下降,鼓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或进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而由国家全额拨款,继续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宜参照公务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制度亦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以便人才的合理流动。

  其次,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支柱为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第三,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不能重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覆辙”。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仍然实行市、县级统筹,全国有近2000个相互分割的统筹单位,形成了统筹单位内各自为政,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与全国统筹的最终目标相去甚远。

  尽早出台具体方案和政策

  华迎放在谈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时建议,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缴费由国税局征收(或直接向经办机构缴付)后,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做实,基金积累按规定购买国债或由经办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等。

  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待遇调整和转轨费用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按现机制会越来越高,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差距越来越大,“中人”数量会越来越多,而地方层面的改革惯性对全国改革的阻力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华迎放建议国家借事业单位改革之机,尽早决策,出台具体方案和政策,高起点进行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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