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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起纠纷客户告保险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0: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新)客户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因疾病入院,手术后,客户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因该手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不予以理赔,客户对这一解释不能接受,因此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市碑林区法院昨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3年2月10日,原告刘先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西安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
康宁终身险4份。2005年12月,刘先生因病入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31日进行了体外循环下二尖瓣置换手术、主动脉瓣置换手术。术后,刘先生要求人寿保险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8万元。2006年4月4日人寿保险向刘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以“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于是,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8万元;同时免除原告从保险金给付之日起以后应交纳的各期保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答辩状中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重大疾病是指以下疾病或手术之一:……十、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主动脉手术的范围是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原告所进行的手术是心脏手术中的主动脉瓣置换术。该手术并不属于保险条款范围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碑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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