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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管理费朱明瑛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4:13 法制晚报

  被判支付2.2万余元法官称对管理有异议可通过业主大会解决律师提醒维权注意收集证据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上法庭的著名歌唱家朱明瑛,在败诉后提出了上诉。近日,此案在市 二中院终审判决,朱明瑛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

  朱明瑛是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5号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的业主和使用人。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 她没有向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建国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总计金额为2.2万余元。

  2005年10月,建国物业公司起诉。

  朱明瑛称,建国物业公司进驻清境明湖花园小区,没有经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 ,没有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其与非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是完全违法的。

  一审法院判决后,朱明瑛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因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矛盾,致使原物业管理公司终止工 作。建国物业公司根据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临时托管协议》等进驻小区,并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利于小区物业管 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朱明瑛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朱明瑛以《临时托管协议》无效、建国物业公司的进入和管理不合法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鉴于业主大会至今并未正式选聘建国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致使业主朱明瑛提出质疑并拒交物业费,在 此情况下,物业公司要求朱明瑛给付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虽然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但维权的方式显得非常单一,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拒交物业费。 但是鉴于物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所以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存有异议,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保洁、保安、绿化等方面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 可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

  律师提醒

  业主要加强合同防范意识,签订合同要注意各项条款。

  刘律师称,发现问题时,尽量与物业公司沟通;在享受服务时,应交纳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要依法 维权,及时诉讼,及时收集各种证据。

  二审开庭时的朱明瑛摄/孙慧丽

  朱明瑛官司“语录”

  -2004年11月12日拖欠管理费被物业起诉

  朱明瑛:“物业选择我做被告是想利用名人效应,告赢了我,其他业主就好办了。”

  -2004年11月29日一审开庭

  朱明瑛掏出随身带的一沓钱:“钱我现在就带着呢,但一定要交给合法的物业公司!”

  -2005年3月21日家中遭强制断电

  朱明瑛:“物业停了我们的家庭用电,目的是要求我们交纳物业费。”

  -2005年6月15日物业撤诉

  朱明瑛:“鉴于该物业公司对我的名誉和身心健康造成的恶劣影响,我将保留起诉物业公司侵犯名誉权的权利。”

  -2005年10月18日物业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

  -2005年11月2日被判败诉

  朱明瑛表示:“我就要学秋菊打官司,非要有一个说法,维护《物业管理条例》的尊严。”

  -2005年11月15日提起上诉

  朱明瑛表示并没有否认物业提供的事实服务,问题的关键在于物业进入的程序不合法。

  -2006年3月15日二审开庭

  朱明瑛:“我是我们小区里敢说话的人,他们(物业)想选什么人进来,一定要经过招标。”

  -2006年5月26日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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