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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七种情形不签发护照 缩短办证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4:36 国际在线

  一、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护照法》的制定过程。

  答:酝酿制定《护照法》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十几年间,各有关部门就护照立法的重大问题反复进行了认真讨论。2004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公安部组成“护照法起草领导小组”和“护照法起草工作小组”。2005年,《护照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护照法(草案)》。2005年10月15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护照法(草案)》,2005年12月26日和2006年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护照法(草案)》。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该法。《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十几年,凝聚许多人心血的《护照法》终于颁布了。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的《护照法》。

  二、问:请您谈谈制定《护照法》必要性。

  答:(一)制定《护照法》是出入境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申领护照的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80年代初,公安机关审批签发因私普通护照平均每年10多万本,2000年到2005年审批签发因私普通护照平均每年400万本左右。由于护照的有效期为5年,还可延期二次,目前中国公民持有护照的人员至少达2000万人。护照已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制定《护照法》,调整护照的签发管理已成为出入境管理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护照法》是加强出入境管理法制建设的需要。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护照法》。建国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签发护照主要依据政策和内部文件。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公民出国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范了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的一些内容。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公民出国人数成几十倍的增长,护照签发管理中出现不少的新问题、新情况,《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如:关于因公出国申请护照,法律涉及的内容就非常少;关于违反护照管理的处罚条款也难以满足管理需要等。加之该法不是专门的护照管理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受到一定限制。制定《护照法》规范护照签发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管理法制建设的需要。

  (三)制定《护照法》是更好地保障公民出境权,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的需要。出境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依法保障公民申请护照,是保障公民出境权的具体体现。 制定《护照法》,从法律上规定申领护照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更有效保障公民出国申领护照的权利。同时,制定《护照法》,将公安机关近几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公民申请护照的急事急办等规定,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护照签发机关提高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三、问:《护照法》与现行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在涉及普通护照管理方面有什么主要修改和不同?

  答:《护照法》主要规范护照的种类、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罚则等,与现行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而现行的出入境管理体制是普通护照均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义签发,因此,《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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