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生老病死全程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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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5:0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文/图 本报讯 无证狗、禁养狗在公共场合乱窜、吠声扰邻等现象在厦门有望解决。昨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了《厦门市养犬管理办法》。 岛内将成
养犬重点管理区 《办法》将思明区、湖里区设为重点管理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的重点管理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同时,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经许可养犬的,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办法》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和狂犬病强制制度。未经许可、免疫、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但个人确需饲养导盲犬、助残犬的除外。 重点管理区内 持证饲养 《办法》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或者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免费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养犬人在年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许可证》和《家犬免疫证》。逾期不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通过的,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许可证》。 犬只死亡或赠送 应该申报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个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许可证》和《家犬免疫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符合本《办法》规定养犬条件单位或个人饲养的,受让人应自转让、赠与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许可证》和《家犬免疫证》变更手续。 犬只户外活动 带证出行 《办法》规定,从厦门市非重点管理区和厦门市以外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须持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免疫证明。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内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养犬许可证》。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携带《养犬许可证》和《家犬免疫证》,并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无证养犬 最高可罚万元 违反规定,无证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可处两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内非法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可处两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