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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法规打架,自选有利条款?具垄断性质,涨价需要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跨行取款,农行建行今起加价!

  本报讯记者刘薇报道:今天起,省内两大银行农行和建行都将跨行取款手续费从原来的每笔2元提高到4元,消息一出,各方关注。银行收费是否合法合规?价格是否涉嫌垄断?围绕这两大问题展开的讨论,成为焦点。不少法律界、消费维权人士都认为,作为涉及面如此之广,并带有一定公共服务性质的收费价格,应该进行听证。

  跨行取款收费要遵哪个法规?

  银行:旧法规未废止但有条款被修订,我们按最新标准执行

  律师:法规都有效,就要依“大法原则”,不能自选有利条款

  从1999年由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到2004年3月起执行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至少有三四个正式出台的法规对银行卡跨行交易费用作出了规定,这其中还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内部文件。

  然而这些规定之间似乎并不完全一致。

  比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提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由持卡人支付,但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2001年人民银行发内部通知对此作出修订,称柜员机跨行取款手续费采用固定代理行收益方式,对持卡人在他行柜员机上办理的取款交易,无论同城异地,发卡行均应按4元/笔的标准向代理行缴纳代理费,该规定并未说费用由持卡人支付。这一费用,在2004年3月执行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中,又被规定为3.6元。由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改委在2003年6月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则并未对此“明码标价”,只是将其归入市场调节价部分,可由银行自定。

  值得探讨的是,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至今未被废止,仍具法律效力,

  “我们是按照最新的标准来执行。”农行广东省分行银行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旧的法规未被废止,但有条款被修订,就要按修订后的执行,而银监会未对此明确界定,只是说可由银行自行定价,那么银行就结合两大监管部门意见再综合执行,因此并不存在违规。

  对此,法律人士有不同意见。省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认为,在法规都具有效力的时候,就要依照“大法原则”,哪个法规的发布等级高就遵循哪个,如果是平级机构同等发布,则属于法规冲突,需要更高一级的管理部门来进行调节,而不是任由银行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来执行。

  银行收费是否需要价格听证?

  银行:价格管理分很多等级,银行定价只在受监管层次

  律师:整个行业垄断性仍比较高;收费要经持卡人同意

  在获悉消息后,不少持卡人都认为银行作为带有垄断性质的服务机构,想收就收、想收多少收多少的做法很不合理,对持卡人十分不公平。

  对此,银行方面表示,银行与普通的商业企业不同,是受到国家严密监管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也相对严格许多。每一个价格出台,都是经过了多个部委审批才能通过,不存在乱收费。不过,该负责人也承认,银行由于服务面广,涉及面大,的确存在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他不认为银行定价就因此需要听证。“价格管理分很多等级,有的需要听证,有的需要监管,有的甚至完全自定,银行的定价目前只在受监管层次,还没有到需要听证的地步”。

  高律师认为,虽然全国银行大大小小有很多家,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从整个行业来说,垄断性仍然比较高,这也决定了银行和持卡人无法站在同等位置对话。而银行的这种收费在当初发卡给老百姓时,即使没有签订合约也应视为一种事实合同,当初免费现在又收费,就必须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不是自己想收就收。单方面发布公告和执行收费属于违约,是违反合同法的。

  广州市消委会商品服务监督部主任陈材兴指出,若银行之间有联手密谋共同“出价”的行为,就属于一种垄断价格,是违反国家反垄断法的。而且“费用是你要收取的,你就要尽告知义务,数量众多难以通知就不尽告知和征求意见义务只是借口。银行收费完全可以采用价格听证方式!”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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