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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偷窃改抢劫孰料只搜出1.5元 男子获刑六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7:03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一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改偷为抢,却只搜出1.5元,男子要求被劫女子发工资后从银行打款给他。宝安区法院认为,男子谭某某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判其坐牢6年。

  去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谭某某潜入宝安区公明南庄新村5巷111号804房,企图盗窃李小姐的财物。谭某某翻动室内物品时,李小姐被惊醒,谭某某见形迹败露,顺手从旁边床
铺的上铺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李小姐不许出声,随后又将李小姐挟持至室外的阳台卫生间内,威胁李小姐交出财物,并用脚踢李小姐。李小姐只得告知床头的盒子内有1.5元,谭某某遂找出这1.5元钱,并翻出李小姐的身份证。谭某某见钱太少,没有取走,但拿走李小姐身份证,并胁迫李小姐留下电话号码,要求李小姐在工资发放时将钱转账给自己。随后,谭某某逃离现场。不久,谭某某打电话给李小姐要求会面还身份证时,李小姐与朋友合力将谭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此案庭审时争论的焦点是谭某某行为是否构成入室抢劫。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不应以入室抢劫来定罪,谭某某入室的本来目的是盗窃,只是后来转变为抢劫。宝安区法院认为,犯罪故意的转化并不影响入户抢劫的认定,谭某某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并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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