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后仍困难可享受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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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22:44 中国新闻网 | |||||||||
![]() ![]() 2006年5月19日,江苏常州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举行大型公益招聘会。中新社发 杨素平 摄 中新网6月1日电 中国官方十四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这一
《通知》指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 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