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巡警发现火灾时须承担初期灭火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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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0:17 沈阳晚报 | |||||||||
巡逻民警被赋予了一项新使命 发现火灾 承担初期灭火任务 接警不出、灭火疏散不力的,将受严肃查处
本报讯(记者 高寒冰)从6月1日起,辽宁省的巡逻民警被赋予了一项新使命: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火灾时,巡逻民警将承担起初期火灾扑救工作。为此,巡逻警车将开始装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据记者了解,这一想法是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和巡警总队联合提出的,主要是考虑到巡逻民警覆盖面广以及网格化的动态管理方式,可以快速反映及时处置特殊和突发情况。巡逻民警在遇到火灾后,必须及时报警、扑救初期火灾,并及时组织疏散群众、维护火场秩序。 消防部门希望通过巡逻民警的介入,有效降低火灾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同时,为提高巡逻民警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消防部门将派人讲解灭火常识,并为每台巡逻车辆至少配备2具以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另外,针对群众反映接警不出、行动迟缓、灭火疏散不力的,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