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6月1 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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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1: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郭强)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6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实施《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外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用《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取代了原来的《失业
同时,《办法》将外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具有突破性意义。《办法》规定,凡具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及暂住证,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初中以上的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未安置的复员转业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人员、外来(农村)劳动力均应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给失业人员《就(失)业登记证》。 领取了《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实现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后,应到社区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建立失业人员、就业人员登记管理台账,按月将新增登记失业人员录入失业人员数据库。对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将其由失业人员数据库转入就业登记人员数据库,实现对失业和就业人员的实名制网络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