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头文件”须经人大备案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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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1: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柱)为促使“红头文件”制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正式审议并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化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按照该《规定》,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以及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都要在通过或者发布后30日内,报送
《规定》还强调指出,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红头文件”“不适当”需要审查,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这些审查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省政府处理;对市州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转交市州人大常委会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