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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监局副局长当庭否认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2:5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王佴发自广州 昨日早上10点,原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涉嫌玩忽职守及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但胡建昌在法庭上否认了所有指控。

  在“8·17”兴宁矿难牵扯的多名涉案官员中,57岁的胡建昌行政级别最高,为副厅级。去年8月17日由透水引发,兴宁矿难共造成121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2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据大兴煤矿主曾云高供述,2003年4月至2005年7月其前后共向胡建昌行贿5次共港币6万元,最后经检察认定为港币4万元。

  在胡收受曾贿赂的这段时间,胡建昌曾分别担任省经贸委内设的安监局和直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安监局副局长,主管全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和许可证发放。

  起诉书称,胡建昌因收受曾的好处故而放任其下属违规发证。2003年12月,同样收过曾云高好处的省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另案处理)指示助理调研员叶爱前(另案处理)草拟了“办证申请批复”,同意给曾云高的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随后,省安监局升格为直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胡建昌继续主管该局安全监管一处的工作。当时,叶爱前在未经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五个煤矿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胡得知此事后,也没有把许可证追回。

  2004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为省安监局副局长。在明知其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结果,在胡建昌违规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给大兴煤矿仅仅两个月后,大兴煤矿发生了透水事故。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胡均予以否认。其辩称,无论是为曾云高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还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均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胡称,在2004年5月前安监局只是省经贸委下属部门,其虽然主管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的一处,但由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属行业管理,须由经贸委其他领导批准方可生效,而且他对叶爱前等人违规发放许可证的事件也向上级作了汇报,并在本系统内发了通知文件。但公诉机关证据显示,在安监局直属省政府后,在向经贸委移交工作时,胡并没有将此情况向经贸委反映,致使违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竟然顺利通过年检。

  对于第二个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胡辩称其之所以在相关煤矿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甚至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给予发证,是因为要完成规定的7月13日前完成该证发放的任务,故与其他官员商议,煤炭企业只需要当地政府开具企业正在申办相关手续的证明,便可为其开具该许可证。

  据胡建昌的辩护律师透露,在兴宁矿难前的一个月,当地便已出现部分煤矿透水,于是7月26日广东省安监局便已向梅州、兴宁两市发出要求停止采矿的文件,但当地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致惨剧酿成,“其实这些矿无证开采已经长达六年,累计销售超过亿元,为什么安全许可证不过只发了两个月,便将责任完全由我承担?”胡在最后陈述中表示。

  法庭展开了近七小时的质证与辩论,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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