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界定卖淫嫖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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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3: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据《扬子晚报》报道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昨天起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
《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为了及时发现性病和控制传染源,防止性病的传播,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意见》还强调,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坚持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干扰群众正常娱乐生活和企业正当经营活动,检查民警应当出示《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沈宫轩 薛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