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安厅新规 初次卖淫从轻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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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3:38 东南快报 | |||||||||
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于昨天起正式实施。 《意见》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同性之间也属卖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