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苏公安厅新规 初次卖淫从轻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3:38 东南快报

  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于昨天起正式实施。

  《意见》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同性之间也属卖淫。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