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新规 初次卖淫可从轻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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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6: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新华日报》报道 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活动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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