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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限缩短至15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1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讯作为中国的出入境管理机关,昨日公安部首次就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护照法》答记者问。在新法实施以后,办理护照的时限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15天,对于公安机关在护照办理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拖延、舞弊等行为,公民有权监督和投诉,核实后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签发时限缩短一半

  现行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办理护照时限是30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为60天。《护照法》规定一般情况办证时限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而其有效期限也根据国际公约对原来的办理延期后总共持有时间15年做出了改变。《护照法》规定16周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5年,16周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10年,取消了护照延期。

  劳教人员取消限制

  据介绍,对于现行法律中五种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形,《护照法》多数作了保留,但是取消了其中正在劳教人员不予签发的限制,同时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三种不签发护照的规定。同时规定“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在6个月至3年内,公安机关不签发护照”。

  公民有权监督签发机关

  《护照法》加大了对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护照法》规定: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和收受贿赂的;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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