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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检测两家争 工地为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1:46 新文化报

  本报吉林讯(记者 吕金辉) 5月31日,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对一些建筑工地的塔吊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的建筑单位是在吉林市建委指定的吉林市建安起重机械设备检测中心检测的,质监认为检测结果不合法;另一方面,建委有关部门称质监的检测结果不合法。

  在丰满区一家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来检查的质监人员道出苦衷:“现在吉
林市有两家检测部门,我们找的建委,他们说质监没资格,你们说他们没资格,我们该怎么办?”在接下来的一些检查当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施工单位的质检报告都是吉林市建安起重机械设备检测中心颁发的。

  质监方面说法

  我们才是惟一指定检测机构

  吉林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丘捷表示:“‘建安’的报告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首先它不是国家质监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其次这种检测最少得经过两名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检测才能生效。这份报告检验依据中缺少‘起重机械检验规程’,格式也不对,检验结果只能有合格不合格两项,在这个报告中还出现了整改合格,这具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我们才是惟一指定的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陈琪表示:“进入5月份,吉林市的建筑工地共新上塔吊150多架,经我们正规机构检测的只有40架,其他的都存在安全隐患。”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记者提供了这样几份材料,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检疫总局《关于请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问题的函》的复函中明确写道: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005年6月6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活动中,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分工:一、质监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单位的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即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审批、使用登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委方面看法

  吉林市没有国家核准检测机构

  6月1日,记者与“建安中心”的李书记取得联系,他给记者展示了吉林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他认为这就是资质证明,并表示工作人员也都有省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书。

  建委下属机构吉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金永善站长认为:“根据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设备监督管理的职能。

  金永善说,目前吉林市没有一家具备国务院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2005年10月省建设厅颁布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关系。’即要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与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中介机构。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所是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显然不应该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的检验检测工作。”对此质监局的陈琪表示:“特种设备检验所是具有国家资质的,但由于2003年以前国家质监局将核准权限下放到各省,所以盖的章是省质监局的,另外省质监局在申请条例中规定,此类检验必须由国家机关完成,中介机构不具有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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