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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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2:14 新闻晚报 | |||||||||
□沈宫轩 薛兵 晚报讯 据扬子晚报报道 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今天起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
为了及时发现性病和控制传染源,防止性病的传播,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