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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所迫”卖淫 轻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3:06 法制晚报

  江苏省昨起正式实施“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 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因生活所迫”卖淫 轻罚

  同时规定 同性性交易也属卖淫 此举引发网友热评 当地公安厅对此暂不回应

  本报讯 据《现代快报》报道,从昨天开始,江苏警方正式实施“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将从轻处罚,同时规定,同性性交易也属卖淫。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意见”同时规定,同性之间性交易也属卖淫。

  “意见”还强调,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坚持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干扰群众正常娱乐生活和企业正当经营活动。

  网友反应

  网友热评江苏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 姚奕)江苏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理的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后,立刻引起了网友的热评。截止到今天上午10点30分,新浪网上的评论达到了1571条。

  截止到今天上午10点30分,在搜狐网关于这条新闻的讨论中,表示支持从轻处罚的网友是5918人,表示反对的网友是5287人。在讨论中,表示反对的网友主要质疑的是初次卖淫和为生活所迫这两点。

  有表示反对的网友称:“初次卖淫可以,谁保证她是初次卖淫,有可信性吗?谁能提供相关的技术鉴定?”“这是纵容卖淫活动,如果她被抓住,怎么知道她是不是初次卖淫?”还有网友提出:“如果生活所迫就可以从轻,那么因为生活所迫违法犯罪的需要照顾的太多了,不只是卖淫。”“如何鉴定是生活所迫?”

  表示支持的网友则认为,这一政策是人性化的体现。“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时政。”“卖淫者多是有原因的,只要不是好逸恶劳者进行肉体交换的,我认为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或教育等方式促使其改变。为生活所迫,那就更没的说了,更应该减轻处罚或不处理。 ”“要区别对待,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妇女要有一点同情心。处罚主要是对嫖娼人员,要加重处罚。”

  官方说法

  江苏省公安厅

  暂不回应网上质疑

  本报讯(记者 姚奕)今天上午,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了解到,“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已于昨天正式实施。

  对于网上讨论提出的一些质疑,有关部门暂时不会做出回应。

  江苏省公安厅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指导意见”的实施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上的激烈讨论。

  今天上午,相关部门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研究,决定暂时不对此事做进一步的解释,也不会对网上的一些观点进行回应,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进一步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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