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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起诉规划局信息不公开 申请采访被当作信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4:24 国际在线

  中国青年报上海6月1日电(记者 周凯):“最后的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今天,上海某报政法部记者马骋通过电话告诉记者,他起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简称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也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

  马骋告诉记者,自己为了对一新闻事件进行深入采访,于2006年4月18日向上海市规
划局传真了采访提纲,但该局不予答复。4月23日,他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再次遭到拒绝。

  马骋在他的行政诉讼状中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部门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应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该规定还制定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那么,对新闻记者的采访申请,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马骋在行政起诉状中,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规划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其提供由自己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马骋在写给中国记协有关领导的一封信中说,近几年,他在采访工作中,经常遭到一些政府部门的拒绝。一些部门采用违反法律和不合常规的方法限制新闻采访,使记者无法行使正当的采访权。个别政府部门,甚至将他的的书面采访申请当作信访处理。

  有一次,马骋按照上海某政府部门的规定,将采访书面申请寄送给该部门。没想到,几天后,却收到了有关部门寄来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称他的书面采访申请作为“信访件”已经受理,“根据《信访条例》,处理单位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延期,将另行告知”。

  2004年5月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强调,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而《规定》实施后一个月,70岁的上海市民董铭就因申请查阅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被拒,进而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也被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但最终董铭败诉。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被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据悉,该《条例》将对政务信息公开做强制性要求,原则是以公开为前提,不公开为例外,改变过去“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保密原则。

  不过,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研究新闻法规的黄瑚教授对记者说,马骋以公民的身份起诉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是可行的,因为上海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他如果以新闻记者的身份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则无法可依。因为国内包括国外都没有明确针对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的规定,政府部门也没有法律义务一定要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公民,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有向媒体和记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此前,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媒体不是公民的代议机关,记者不是公众的法定代理人。在获取政务信息的条件上,记者并不比一般公民拥有优先权,只不过职业特点要求其必须关注政务,但其采集政务信息的采访行为亦并非执行国家公务。因此,在采访被拒时,媒体无权以原告身份起诉,记者也只能以公民身份起诉。即使胜诉,法院也不会判令将政务信息提供给其所供职媒体。此时,记者起诉的意义势必大打折扣。

  实际上,马骋自己心里也没底。他告诉记者,自己在行政诉讼状中还是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起诉讼请求的,主要还是要求信息公开,而并没有强调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不过,他还向中国记协寄去了自己的情况说明,告知自己“寻求新闻采访权司法救济的一次尝试”,而且也得到了中国记协有关人士的回复,表示记协会就此事进行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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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如何规定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委员会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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