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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产婴证奸”:正义不能承受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英子被打工店的老板强奸,她发现自己怀孕后报了案,却被认定没有证据。为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英子及其家人决定———“产婴证奸”。经对婴儿进行DNA亲子鉴定之后,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7年。(《江南时报》6月1日)

  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义最终得以彰显,然而这正义的代价却又何其高昂。对于英子而言,“产婴证奸”本身就是二次伤害。如今,英子的身份已从青春少女变成了未婚妈妈和未成年妈妈,一个弱小的肩膀该如何来扛起这生命的重担?

  对孩子而言,因犯罪而降临人世的他一出生就承受了犯罪的果———他的出生被母亲赋予了浓厚的使命感,那就是“证实犯罪”。当“DNA亲子鉴定”完成以后,他还能够完整地获得所有孩子都应该获得的母爱吗?

  也许这种种问题,作为受害人的英子早已做好了思想准备。但从法律上分析,我却很为英子捏一把汗。本案中“产婴证奸”虽然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并不表示“产婴”就一定能证明强奸的事实发生。很简单,DNA鉴定只能证实被告人同婴儿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存在,也只能推导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曾有过性行为———仅有亲子鉴定,而无其他旁证相配合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绝不敢认定强奸犯罪的发生。

  强奸案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需要侦查机关的主动介入调查,并由侦查机关主导证据的收集———对于一起公诉案件,无论如何不应由被害人来承担举证的责任。“产婴证奸”的频频出现,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侦查机关的不作为。

  当然,“产婴证奸”的极端个案,多由欠缺社会救济管道的弱势群体所自行采取。这些受害人缺乏基本的证据保全意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她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只要把孩子生下来,并能证明孩子与犯案人具有血缘关系,这样犯案人就难逃法网了。而事实上,一方面,做DNA亲子鉴定大可不必产下婴儿,通过提取胚胎绒毛、羊水穿刺术或打掉胎儿后有效保存其组织均可供鉴定,并达到取证目的。另一方面,“产婴证奸”耗时日久,容易导致其他关联证据的灭失。这些关联证据,在案件的证明力上很可能与亲子鉴定一样重要———因为要证明的对象并不是亲子关系,而是强奸这一犯罪事实。

  强奸本身是个悲剧,拿一个无辜孩子的一生幸福作为赌注,来赌正义的实现,这是正义所不能承受的痛。我们亟需加强基本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尤其是法律常识的普及,以便越来越多的受害人能够熟知如何及时保全相关证据;我们需要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并通过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来防止侦查人员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受害人。

  当然,我们也亟待完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那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应仅仅指向被告人,也应指向受害人。如果受害人能够无障碍地及时获得专业人士的有效帮助,“产婴证奸”才会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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