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方出台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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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6:45 深圳晚报 | |||||||||
江苏警方出台指导意见 同性卖淫被界定初次卖淫轻处理 据现代快报报道从6月1日开始,江苏警方正式实施“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
《意见》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间或者同性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谈好价格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患有传染病等五种情形,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意见》还强调,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干扰群众正常娱乐生活和企业正当经营活动,检查民警应出示《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