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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有煤矿低价转让调查:职工的利益被忽略(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23:42 国际在线

  协议条款匪夷所思

  在马当井的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中产经和中源能源,还享受到了种种只有“外商”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转让协议》,白山中源将享受《白山市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之第一条、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外商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第三年起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该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按15%的税率计征;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并“同时享受白山市招商引资其他优惠政策”。

  白山市委宣传部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曾经特别强调:“受让方是国有企业。马当井产权转让,是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因此不需要招拍挂,可以直接协议转让。”

  而中产经和中源能源的营业执照上都明确注明,这两家企业性质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却在受让马当井资产时,享受了“国企”待遇(不通过招拍挂,直接协议转让),在受让之后,又享受了“外商”待遇。

  更让人看不懂的是,在合同条款中,就连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也大包大揽。

  根据《转让协议》,2005年2月1日资产交接当日,丙方(中产经)、丁方(中源能源)向甲方(白山煤炭管理局)支付人民币326万元。“如果未能及时履行,丙方、丁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和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已向丙方和丁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款项”。

  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丙方和丁方”(即中产经和中源能源)已经向“甲方”(白山市煤炭局)支付了674万元。也就是说,按照这个只约定了“协议不能履行”,却没有约定“谁违约谁负责”的协议,如果中产经、中源能源不能按期支付余款,当地政府和煤炭局不但不能诉其违约,还得倒赔1348万元。

  这些匪夷所思的条款,却得到了签订《转让协议》各方的认可。背后到底有何玄机,实在很难为局外人所知。(060510)

  涉嫌非法采矿

  □ 本报记者 郭威

  2005年2月20日,白山中源向马当井所在地——白山市靖宇县工商局申请注册分公司——白山中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靖宇煤矿,从事煤炭勘测、开采、加工和销售。

  因为没有前置审批许可证,靖宇县工商局最后核定,靖宇煤矿的经营范围为“筹建”,有效期为6个月,至2005年8月20日止。

  并非非法开采?

  就凭着这张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尚未取得任何煤炭开采所需许可证的靖宇煤矿,便开始大张旗鼓,开采煤炭。

  原马当井在未出售前,已取得了4至6线下层煤的采矿权,生产能力为年产21万吨。之后不到半年时间,这家公司又在其“界外”新建了两个矿井,开采上层煤。

  2005年8月9日,因群众举报,当地政府首脑带领当地国土局、安监局、煤炭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靖宇煤矿现场办公,责令其“停止一切地面和井下施工活动”。但随后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以及对处理方式的“解释”,却耐人寻味。

  “靖宇煤矿的行为还构不成非法开采。根据双方战略合作伙伴长远发展计划要求,靖宇煤矿两年内,需新增煤炭年生产能力80万吨,总能力达到年产100万吨。靖宇煤矿由于要急于达到生产规模,所以出现了‘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矿井建设施工的现象。”按照这个解释,当地政府认为“没有取得批准”,并不等于“非法开采”。

  在某些“特别关照”下,相关部门对靖宇煤矿网开一面,并没有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然进行生产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如此,为了支持这个战略合作伙伴的发展,当地政府还要求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申办项目计划、科研报告、占用林地计划及矿产资源的审批等工作,帮助企业尽快依法办理各项手续”。

  而此后,靖宇煤矿“未经批准”的开采行为仍未停止。

  毁林占地

  靖宇煤矿地处长白山原始森林,批复占地4.72公顷。而它新建的两口矿井,恰恰在这4.72公顷之外。

  按照当地林业部门的资料,从2005年5月开始,靖宇煤矿擅自砍伐白山市三道湖林场所属天然林保护区的国有原始森林,进行煤矿扩建工程,致使煤矿占地扩大到7.672公顷。

  但作为协议“保证方”的当地政府部门也有说法:“靖宇煤矿经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吉经济技改[2005]184号《关于白山中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靖宇煤矿二期工程扩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白山中源二期工程扩建。”

  但它也不得不承认,靖宇煤矿占用林地,并未获得林业部门的批复。

  根据三道湖林场核实,靖宇煤矿先后非法盗砍树木20余棵,立木蓄积约10.4立方米。

  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两立方米以上即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即为重大案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截至到记者发稿时,此案的处理结果,还停留在“限期恢复植被”阶段。

  (060511)

  别让“转制”成说词

  □丁汀

  白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宇煤矿受让方可谓仁至义尽,这可以理解。急待注入新鲜活力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对一些失去创新和发展能力的老国有企业,当卖则卖,当关则关。财神爷来了,他们愿意接手那些负担越来越重的国有企业,并且为之注入活力,求得重新崛起的机会。热情一些,甚至“迁就”一些,也无可厚非。

  但别“亲热”得过了头。否则就容易让人产生其他的联想。比如这个案例中的中产经,按照一位当地“老国企”的说法,它以一己之力,几乎把上了转让榜的所有白山市企业“一网打尽”。就不免让人联想:短时间内签订的这么多协议,都是它靠实力竞标得来的?

  何况有了新宇煤矿的案例。在它之后,竞标会上出价7500万元的泡了汤;在它之前,出价3500万元的也没戏。更何况不单单是出价高,人家还愿意承担更多的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当地“偏偏”选中它来签约,就几乎找不到合理的解释。

  有关部委出台的管理办法成了空文,“招拍挂”也成了形式。国有资产在这样的“转制”中是否会流失,就难免让人产生疑问。国有企业的转制是大势所趋,在这个大势中,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出现“零”转让,也不必大惊小怪,对于那些资不抵债,或者资能抵债,但是资产状况极劣,前途渺茫的企业来说,“零转让”都值得欢迎,值得赞许,也值得让财神爷们“捡”这样的便宜。

  但即使这样,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序的公正、公平,也是必须坚持的。国企的真正东家是国家,代理国家行使权力的是各级国资部门,他们依据有关法律规章,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那才是保证国企正常“转制”的办法。

  地方政府有关各方——不管发展经济的希望多么迫切,“招商引资”的冲动多么激烈,都不能“出位”,尤其是,不能以长官的意愿,把“转制”变成假公肥私的说词。(本报记者 郭威)

  来源: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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