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周 婷 通讯员 杨 丽)从6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赛娜说,近年来,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城市管理工作,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拉链马路现象,条例为此规定:“开挖施工时间控制在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内。重大挖掘施工道路工程,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开挖
施工时应当留有方便车辆行人出入的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施工。”为了确保群众安全出行,条例明确规定:“超范围、超期限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未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的;挖掘完工后未按规定回填的;挖掘、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及其附属设施,因缺损或沉降影响交通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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