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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原副书记杨枫受审 律师作荒唐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6:4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安徽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被调查时,与他有“郎舅关系”的宣城市委原副书记杨枫(副厅级)立即自首了自己的受贿事实。6月1日,巢湖市中院开庭审理杨枫受贿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蛀虫自己“钻”出来

  杨枫与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是“郎舅关系”。2005年4月,在对王昭耀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杨枫主动交代了其职务犯罪问题。2005年8月26日,杨枫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合肥市公安局依法将其逮捕。2006年4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杨枫依法提起公诉。

  为官10年收了126笔

  据指控,杨枫于1994年8月至2005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安徽省气象局副局长、宣城行署副专员、宣城市副市长和宣城市委副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经营活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48人126次给予的财物。其中,非法收受人民币61万多元、美金3000元、港币2000元、澳大利亚元1000元;收受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63万元及手表、笔记本电脑、空调、工艺品等。

  也曾经有“良心发现”

  在近三个小时的庭审中,杨枫一直“配合默契”,对法官所提出的罪状,均表示没有异议。整个庭审,杨枫几乎没有为自己辩护,低头认罪。

  法官问:人家逢年过节给你送礼,你有没有同样给别人送礼?杨枫答:有,我就给某外贸公司老总买过一台手提电脑。法官又问:在受贿时有没有“良心发现”,将礼物退还给别人。杨枫答:有一次我收受别人贿赂5万元,突然听说有关部门已经对自己进行查处,因害怕,退回了2万元。

  “受贿不办事可做正面典型”

  法庭上,杨枫的律师辩护说,杨枫受贿后没有积极去实施,更没有去实现,他的受贿没有侵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没有损害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观恶劣程度不应构成“受贿罪”,相反,杨枫的案件应当作“正面”典型宣传,以告诫那些认为“坦白从宽,将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人们。

  法庭当庭驳回了杨枫辩护律师的荒唐论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承诺、实施、实现”这三者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便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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