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子”官司一打14年由于不服法院判决,当事人表示还将继续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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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7:09 北方晨报 | |||||||||||
本报营口消息(特派营口记者刘家伟) “为了这1000多只鸭子,我们哥俩和别人都打了14年的官司了”,昨日马玉才(马玉宝的哥哥)皱着眉头对记者说道。 “虽然法院判我们胜诉了,但是赔偿的钱这么少,我们现在又上诉了。”马玉才说
1990年4月1日,马玉宝买了3150只鸭雏租了水力局劳动服务公司的厂地以及鸭槽等设备开始养鸭。 当年10月,马玉宝将养鸭场转包给刘某经营,但因刘某经营不善,仅经营了一个半月即将鸭场交还马玉宝。而刘某在接手期间,曾多次到营口牧工商公司饲料经营部购买饲料,欠下了4100余元饲料款。1991年3月5日、6日两天里饲料公司的郑某等人先后拉走马玉宝的部分鸭子、鸭笼、孵化器等物品。 1992年,马玉宝将饲料经营部法人郑某告上法庭,提出了7.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和1.1万余元利息的诉讼请求。1993年7月,营口市站前区法院认为郑某和刘某间债权与债务关系明确,养鸭场鸭子属刘某,遂作出驳回马玉宝起诉的判决。 经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而由于被告郑某和第三人刘某一直下落不明,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1997年,站前区法院作出判决,马玉宝胜诉,由郑某赔偿马玉宝被抢走鸭子的损失1.5万余元。马玉宝认为赔偿不够实际损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2004年11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由站前区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这次,马玉宝提出鸭子、人工费、水电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2005年10月,站前区法院再审维持1997年判决的相关赔偿。 马玉宝因嫌赔偿不够,今年3月末,再次递交上诉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