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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排号费 拟立法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者解读关键条款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政务网(www.sczw.gov.cn)向社会公布《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经本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许多热心人士纷纷通过网络、传真、电话、信件等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见。

  为了让公众更加了解有关立法背景和目的,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之一———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处相关人士就其中最关键的条款进行了解读,其中包括开发商不得收排号费、对商品房销售资金加强监管以保证购房者利益等。公众如果认为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或进一步完善的方案,可在6月9日前致电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处。

  关键词:交易信息

  《征求意见稿》内容:房地产交易信息实行交易数据和综合分析数据定期发布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发布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房地产交易信息发布。

  立法背景:房地产交易信息的不透明,容易使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价格上大做文章。

  关键词:排号费

  《征求意见稿》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收取购房款或其他与购房有关的任何费用。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主体结构的工程进度达到建筑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立法背景:购房款以外的款在这里主要是指排号费、定金之类。立法调研发现,炒作排号、收大额定金很容易给购买者造成一种房屋供不应求的假相,不利于保护购房者利益。

  关键词:预售资金

  《征求意见稿》内容: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在金融机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立法目的:规避近两年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出现的房产商卷款而逃的现象,有效维护购买者权益。

  关键词:一房二主

  《征求意见稿》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络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并对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人身份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于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

  立法目的:制订这项规定,是为了维护购房者利益,防止一房二主事件的发生。

  记者刘云飞(短信代码:41250901)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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