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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龄童被禁3年谁来解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9:20 东方网-文汇报

  乌鲁木齐市11岁的童童(化名)今年“六一”儿童节没有感受到一丝的快乐。他已经被父亲关在家里3年之久,不能见人,无法上学。他的境遇已经引起新疆有关方面重视,但救助工作却陷入僵局。

  11岁男童与社会隔绝3年

  童童1岁多那年,母亲因患忧郁症自杀身亡。据家里人说,母亲的死使童童的父亲褚某深受打击。

  3年前,褚某所在的单位改制,原来的职工都被要求买断工龄,本来就内向的褚某变得反常,他坚持要工作,不要买断工龄的钱。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一位负责人说,褚某是原单位唯一至今没有领买断工龄钱的人。

  失去工作后,褚某开始封闭自己,还把刚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童童强行从学校拽了出来,从此过起了与世隔绝的生活。

  把童童接回家后,褚某不让任何人到他们家,包括自己的母亲和继父,也不允许童童和任何人说话。因为岳父岳母曾经帮他照料过童童,所以他“破格”允许他们每个月来看一次孩子,但既不能说话也不能给孩子买任何东西。

  居委会主任救助受阻

  童童辍学后班主任老师曾家访过一次,被褚某一句“我自己教”打发走了。

  除了姥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路街道三山社区居委会主任张健与褚某打交道最多。2005年初,新上任不久的张健听说了童童被关在家里的情况。从那时起,张健决定帮助童童重返课堂,但每次去都遭到褚某辱骂。

  张健说,一年多来,她先后登门不下20次,却从未踏进过褚家大门。

  法律缘何成“软柿子”

  解救背后的家庭障碍

  童童长期被关,姥姥姥爷心痛不已。每一次看外孙,都会忍不住落泪。他们担心,再这样下去,童童的一生就被毁了。

  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马致军说,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褚某的行为剥夺了童童的人身自由权和受教育权,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经检查认定褚某有精神障碍,也不具备监护人资格,童童的亲属或居委会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变更童童的监护权。

  但在谁提起诉讼上起了分歧。出于各方面的顾虑,童童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不愿意提出诉讼申请。

  褚某的母亲和继父仍称褚某并无异常,他们坚持只要给褚某安排了工作童童就可以去上学。

  童童的姥姥也心有疑虑:她今年68岁了,身体还有病,照顾童童一时还可以,可是将来怎么办?如果由她提出,出了什么问题,谁担得起这个责任?

  街道办的隐忧

  在亲属无法或不愿监护的情况下,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依法承担监护职责。

  但现实情况是,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不具备可操作性。

  和平路街道办一位工作人员说,童童和真正无家可归的孩子情况不同,除了父亲,他的亲属还有那么多,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做工作,让褚某或童童的亲属真正负起责任来。除非万不得已,不主张使用政府强制力,因为那样后遗症比较多。

  折射未成年人保护困境

  各有各的道理,但有人质疑:童童已经受困3年,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被解救?

  新疆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耿旭光说,教育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孩童长期处于失学状态,就可以确认监护人有违法行为,国家机构就应该及时发挥作用,硬的法律不能变成“软柿子”。问题的关键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切实承担起责任,将孩子尽快解救出来。

  耿旭光认为,目前社会上因监护人被抓孩子就没人管的例子时有耳闻,由此衍生出一些社会悲剧。街道办事处如果无能为力,可以向上一级领导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耿旭光说,“童童事件”除了他的亲属外,教育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等诸多机构也难辞其咎。他们大多是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童童事件”的,信息渠道如此不畅,连自己保护对象的情况都不清楚,谈何保护?

  时至今日,“童童事件”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久,由自治区妇联、团委和街道办、居委会等组成的调查组又去褚某家做工作,结果还是吃了“闭门羹”。童童何时能回到学校,依然是个未知数;父子俩在屋内究竟是怎样的一番情形,外人依旧不得而知。

  新华社记者丁秀玲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6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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